查封的房地产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解封时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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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等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并按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在通常情况下,按此程序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0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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