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否将第三者列为当事人并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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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晚,已婚女青年马某与邻居未婚男青年周某在马某家中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被马某的丈夫杨某从外地回家逮个正着。吵闹中招致一些亲友和邻居看热闹,并发生了纠纷。之后,杨某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并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同时,杨某还将周某列为被告,要求周某赔偿3000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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