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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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方武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在进行(预售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处理:
作者 符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地税》 2005年4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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