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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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是不存在的,为了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了该罪,该罪的设立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罪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轻、主体范围过窄等缺陷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及放纵犯罪等严重后果.建议立法机构加大主刑力度,降低起刑点,扩大主体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西学院学报》 2005年4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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