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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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该规定共28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清及受理、审核及批准、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