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的思考——由第五批国保单位建档工作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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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是文物保护工作中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早在1961年,国务院就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里提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保护标志、保护机构、保护范围、记录档案,这些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记录档案。它还是摸清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家底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为在战争、灾害、盗窃等情况下,文物遭到破坏后对其进行修复、维修、追索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文物工作》 2005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