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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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明确.对由总部统一领导经营的跨区域物流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否则由跨区域物流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物流》 2006年8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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