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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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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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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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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明确.对由总部统一领导经营的跨区域物流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否则由跨区域物流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DOI
34gmy6q849/455355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物流》
2006年8期
关键词
跨区域物流
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
纳税
企业总部
分类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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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外物流
200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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