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实务——兼谈昌江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经验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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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顾名恩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少年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也制定一些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为我们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方面,各级法院都有很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昌江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未成人犯罪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和其本人的原因。因此,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了解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又要区分它们之间存在的个性问题,区分不同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成为社会新人。下面我就多年来在基层从事这方面的审判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昌江的实际,谈谈个人的体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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