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刑”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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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刑”字有两种写法:“刑”和“[井刂]”。“刑”指断颈斩首的刑罚,“[井刂]”指作为法制的刑法,但后代因混淆而模糊,至清代已皆写成“刑”。《尚书·吕刑》中“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一语是记苗民以“刑”为“法”之罪,不能据以认为苗民创制了刑法。《尚书》中,虞谈法,士论刑;《论语》中,孔子将政法与道德并列对举,将刑与礼并列对举,从中可看出“法”与“刑”的区别。上古各代法籍很多,并非都是刑法。即便是商鞅的“赏诛之法”,其赏罚之中,刑也只是法的一个方面。汉代的政界和学界混淆了“法”和“刑”,但中国社会并没有从此就忽略了“法”与“刑”的区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3期
关键词 法制 刑罚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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