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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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人大》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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