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的立法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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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概念具有内涵小外延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除了必须使用表义明确、具体的立法语言外,还需要表义概括的语言形式。表义概括的名词、行为动词、不定代词和具有名词性的“的”字短语等语言形式可以扩大法律概念的外延,满足法律的需要,是立法语言严谨、周密的保证。
作者 傅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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