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与现代性的比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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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民族性与现代性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中国法律的民族性与现代性更是中西方法律学者争论的焦点。在闪耀着思想火花的众多论述中,有的不失公允,有的则过于偏颇。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的现代性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形式主义是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分野。资本主义现代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就在于其形式的合理性,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法律文明却以实质合理性为特征。他坚持认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这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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