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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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因其坚持“国家一个人一社会”的三元利益结构而广受诟病。生态法益作为环境危机形势下刑法现代化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应当成为刑法法益四元利益结构的重要部分,以满足环境刑法体系、利益结构及刑法保障属性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扩展刑法保护的理念,延伸其保护对象,扩充环境犯罪类型,进而细化相应的量刑及处罚的标准。生态法益的提出给传统刑法的理念、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其融人也为刑法的现代化变革提供了契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2009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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