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管理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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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科学定位原告资格,而在实践中负有监管之职的环境管理机关,因为同时具备司法起诉主体资格,就会出现严重的职能错位。基于该问题,深入探究出现如此窘境的法理根源,不难发现当前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环境管理机关漠视其职权,滥权无章;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及结构失衡,不利于实体公正;两种身份的困顿增加了环境管理机关被诉行政不作为之虞。因此,必须激励公众和非政府性环保组织,限制环境管理机关的起诉条件和资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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