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国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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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行政诉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为此,正确认识和区分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能起诉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这种区别研究甚少,在许多有关行政诉讼的著述中都只作简单的叙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94年4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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