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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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鉴定意见仅是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认证才能被采信。司法实践中,精神鉴定意见在质证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化。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精神鉴定意见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不能提出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必须承认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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