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 个结果
  • 简介:摘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经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监测数据,如得出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应当编制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标签: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