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