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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洗钱罪侵害客体到底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是正常司法活动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说背后反映是刑法对国家金融安全法益保护利益诉求,但其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社会整体洗钱行为与个体冼钱行为危害之间区别,将整体危害性作为个体洗钱行为入罪理由,导致刑法评价对象错误。就侵害法益评价标准而言,两种争论反映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间争议,但由于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轻微性和不确定性,即使从行为无价值视角也无法得出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值得刑法介入合理结论,洗钱犯罪侵害并值得刑法予以保护法益只能是国家司法权。

  • 标签: 洗钱 法益 客体 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