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和主要特征。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把辩护制度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审判前诉讼阶段上犯罪嫌疑人(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统称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抽象地承认,而在事实上却又被忽视。笔者认为,从创设辩护制度的本意和辩护职能的意义来看,应该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名副其实。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意义辩护权是公民成为刑事追究活动的对象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防卫性权利。辩护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时,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自
简介:为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形成悖论。解决这种悖论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完善未决羁押制度。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降低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以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这一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降低羁押率将使追诉犯罪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应当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在保证有效控制犯罪的前提下,降低羁押率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完善与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羁押的替代功能;加强羁押措施的司法审查,强化对于羁押措施适用的限制功能;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水平以摆脱有效控诉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