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经济纠纷案件中,个别当事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应尽义务、延期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故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主观意愿,滥用自身合法诉讼权利,采用串通隐瞒、虚构事实、恶意操作的方式手段恶意引发诉讼纠纷,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最终直接或间接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维护司法部门的公信度及司法权威,有效遏制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作,本文就这一行为作出具体研究探讨,针对其行为定性做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对该种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认定,意在遏制缓解经济纠纷案中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制度完善帮助,推动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发展。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如家门”,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并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如何防患于未然,制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使蚁穴不至溃堤,这就需要及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笔者从夫妻侵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夫妻侵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阐述里建立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适用条件,并就如何对夫妻侵权这种特殊性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