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相对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形式和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和新的发展要求,我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不独立、自治活动的自主性程度低,应从确立居民委员会真正的自治地位、明确居民会议在居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完善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推进居民自治。针对居民委员会行政化问题,应明确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变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关系为引导和平等协商关系,强化居民委员会的自我决定权,增加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接受工作成效评议等具体的义务和责任;针对居民会议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应明确其城市社区全体居民自治组织的独立主体的身份,并配置相应的职权;针对现行法律对社区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义务规定得过于粗糙、模糊的问题,应在居民自治法律中对个人居民自治权利和义务作出抽象的概括性规定,也要对相对具体的个人居民自治权利作出列举式规定。
简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其核心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萌生于农村,后经中央重视和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功能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如法律制度缺失、自治能力弱、村民民主意识差、村委会“行政化”等。本文结合农村实际,从“进”“退”两方面论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以推动村民自治良好发展。
简介: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大学生村官培养模式包括中央组织部门主导和地方组织部门主导两种,前者已上升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而后者则停留在地方政府的零星探索状态。两种模式具有许多共同点,如村民自治干部危机背景,培养对象投身乡村治理积极性不高,培养取向重知识轻思想政治素质等;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如培养的主管部门不同,受重视程度不同,影响变量不同,培养效果不同,与村民自治兼容程度不同等。二者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做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总体来看,大学生村官与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严重脱节,亟待在三个方面实现制度化:建立统一的大学生村官培养工作体系,加强大学生与村庄治理的融合,促进大学生村官与村民自治的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