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
简介:建立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建立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贫富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在现代社会救助价值理念的指导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灾害性社会救助为主体,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重点,以社会帮扶为补充的有机统一体。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造一目标,大力推进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就必须重构社会救助的现代价值理念,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快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实现社会救助主体的多元化,健全社会救助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