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1987年1月召开的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曾经提出必须起草一些能够保证实施公开性的法律条款。制定公开法的目的,是让人民学会在不断发扬公开性、不断增强民主的条件下生活,然后再克服来自公开性的对立面(专制、独断、愚民政治等)方面的低抗。目前,《公开法》草案在苏联已初步拟出。《公开法》草案共有五个部分。开篇是《总则》。《总则》中给公开性的概念下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公开性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公开性首先是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如公民为了积极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所需要的信息,以及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合法利益的信息。(二)公开性指的是国家各部门的活动公开化及政府负责人员的平易近人,为人民群众所了解。(三)、公
简介:面对我国实践中业已出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争议,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性意见,当前的法规范也未提供问题的解决空间。考察相关司法判决可发现,法院在该问题上曾经长期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而最新判决赵正军案则提出了部分不公开的司法判断。着眼于挖掘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判断和对未来司法判断的建构,应当着重探讨过程性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的关键点与疑难点。其中,关键点是将"依法行政"定位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明确厘清不公开的例外情形;疑难点是发现适用"依法行政"时所产生的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并借助利益衡量方法从适用场合、适用原则、利益甄别和利益判断等环节展开分析。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会随着国情社情的沿革,朝着制度化、常规化的方向发展。
简介:预算信息公开作为政府重要事项是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当前,我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人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进程、深度和广度。
简介: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要求.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不仅要将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还要求判决理由也必须公开化。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的判决不但难以求得诉讼各方在心理上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也不利于社会对判决的监督,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笔者认为与目前倡导的裁判文书上网不同.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更上层楼:裁判文书的说理除了应对具备充实化之外还应对具备人民性即:说理的通俗化、创新化、情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