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行政法治建设,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取得了卓著的成就。但新形势下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必要适当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废止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创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创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简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I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简介: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范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简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从而导致审查标准适用的混乱与杂糅。回归规范体系本身,通过立法原意与体系解释,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应仅适用于法效果裁量;基于该审查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行政自主性与拘束性的平衡,故而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采用客观、多元化的标准进行认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判断标准:结果畸轻畸重、不合理迟延、方式不当、违反立法目的、忽视相关因素、违反基本原则等。
简介:同志们: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了,现在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我们要依法正式承担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复之同志指示,高检院决定召开这祥一次会议。会议开了两天,大家对前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交流,重点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工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现在,我根据大家讨论的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讲几点意见。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是必要的,是有意义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是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的。通过对这几年工作的回顾、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各地检察机关的同志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开拓前进,努力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