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网络赌博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网络上兴起的赌博方式,它是传统赌博的延伸,但又有其独特的存在形式。网络赌博是否合法,世界各国对它有不同待遇,例如新加坡、菲律宾是放开赌博业的;也有禁止赌博的国家,例如泰国、日本。在某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对待赌博行为也有不同处理方式,例如我国大陆地区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而在我国澳门博彩业则是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美国,也不是全线放开网络赌博,截止2013年美国有三个州将网络赌博合法化。本文试图分析网络赌博的发展历程和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对网络赌博的不同态度,针对我国目前网络赌博行为愈演愈烈的趋势,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一些参考。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之成为广受关注的对象。网络是否需要管制,如果需要管制又如何管制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网络应该管制,而管制主要以立法的途径进行。论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网络管制立法的特点、原则、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当前网络管制立法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探讨,指出要完善我国网络管制立法,必须考虑到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相关原则的修正,同时还必须注意机构的设置、管制对象的选择、市场作用和技术因素的发挥、责任和救济体系的完善和国际网络管制发展趋势的重视等几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最后试拟了一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