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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怎么称呼?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犯罪嫌疑人,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则称为被告人。而新的刑诉法出台前则叫法不一,有时称为被告人,有时称为人犯,这并非司法人员故意为之,而是来自法条的规定。从人犯到犯罪嫌疑人,称谓的变化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措施的落实,反映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公民身份的确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反映的是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的转变。

  • 标签: 被告人 称谓 犯罪嫌疑人 法治 变迁 审查起诉阶段
  • 简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 标签: 被追诉人称谓 科学性 阶段性权利 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