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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无论合法或不合法,均有可能给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在法治国家中,对人民因此所受之损害,皆产生应如何以财产给付予以弥补之问题。因公权力不合法之行使,致个别人受有不利益,而由国家以财产给付所为之弥补措施,为国家赔偿。

  • 标签: 刑事赔偿 国家机关 自由权利 法治国家 弥补措施 国家赔偿
  • 简介: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 标签: 违约 侵权 竞合 义务违反 民事责任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曾经被绑在土地上的乡土中国已然华丽转身。今天,谁都不能否认,这片古老的土地正在孕育或者已经孕育了一个日渐陌生人化的现代工商社会和城市中国。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识别 社会结构 乡土中国 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
  • 简介:以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之债务人是否为商业企业主而规定不同的破产程序,即破产程序和无偿还能力程序双轨并行,是我国澳门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这是一种古老的做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今早已不合时宜,且不能适应澳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西方国家和周边地区的破产法律改革经验为鉴,澳门可以探索破产法制的改革,或者采纳德国式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改为英国式的个人破产法与公司/企业破产法双轨并行模式。

  • 标签: 澳门法 破产程序 无偿还能力程序
  • 简介: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笞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 标签: 允许风险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降低 自赴风险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