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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中央广电总台,并责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一事,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对于这一事件,学者们表达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部分学者从广告行业出发,认为“CCTV国家品牌计划”有助于促进广告市场良性竞争,利大于弊;其他学者从法理及现实出发,认为这是滥用“国家”名义为企业背书,误导消费者,应予整改。

  • 标签: 广告行业 市场竞争秩序 专家学者 市场监管 立案调查 记者采访
  • 简介:政府加大力度调控房地产业,虽然采取了多种方式对房地产业进行多元化的调控,但其效果却差强人意。我国的房地产业调控面临着一定的窘境,也阻碍着房地产市场的上升空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不利于房地产发展的有害因素,以不断促进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竞争法是用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手段,但它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主要对房地产的特征进行分析,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竞争法调控措施。

  • 标签: 房地产市场 竞争法调控 问题
  • 简介:<正>我国大约于20世纪末大踏步进人互联网时代,由于一定的"后起优势",我国互联网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新的生活和交易方式的出现,自然会伴随新的矛盾和冲突出现。人们企盼着能够有完善的互联网监管机制出现,从而能够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实现互联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有效竞争。然而,这个美好愿望的实现,必须要依赖于良好的互联网规范的形成和运行。

  • 标签: 互联网市场 竞争法 产权界定 竞争问题 在先权利 相对优势
  • 简介:政府的市场规制在我国和全球势不可挡。与规制部门相比,法院在知识结构的改进和信息更新方面不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政府规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目前的某些制度安排使法院这方面明显处于劣势。波斯纳建议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法院为了获得司法独立和建立司法权威采取“超脱”策略,减少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介入。但这样会进一步减少中国法官在工作中获取信息和更新知识的机会,拉大法院和规制部门在这方面的差距。规制部门与法院在资源、管理权和人才等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竞争力的下降将无助于法院争取司法独立和树立司法权威。为使法院保持足够的机构竞争力,未来中国司法改革应当以增加信息流入和提高信息质量为方向。

  • 标签: 司法改革 政府规制 机构竞争 人力资本发展
  • 简介:<正>1999年6月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9年6月9日联邦委员会赞成。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对象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影响有价证券市场、银行服务市场、保险服务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中的竞争的关系和与保护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竞争有关的关系。在俄罗斯联邦居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

  • 标签: 金融服务市场 联邦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 反垄断立法 中央银行 行政违法
  • 简介:注册会计师增长快速,而市场需求未能有效放大,导致了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业务的争夺愈演愈烈.恶性竞争的后果是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会计市场恶性竞争法律规制的缺位和监管的虚位提醒人们: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整顿会计市场已刻不容缓.

  • 标签: 注册会计师 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市场恶性竞争 法律制度 政府监管力度
  • 简介:竞争法就是市场秩序规制法,也是市场主体竞争权益的保护法.对公平竞争权的保护和侵权规制就是在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是竞争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以统一的竞争法典模式构筑我国的竞争法,确立适度自由、实质公平和整体效率优先的法律原则,规定广义而科学的反竞争行为内容,并设立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保障竞争法的实施更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 标签: 市场主体 立法模式 反竞争行为 竞争执法机构
  • 简介: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使针对各个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案例层出不穷。在这些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总是成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各方的诸多争议。传统的相关市场理论难以适应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双边甚至是多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其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适用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互联网多边平台网络外部性和价格结构非对称性等特点出发,在总结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和方法做出适时的更新,并据此指导我国互联网反垄断的实践,才能突破目前面临的困境,为互联网产业和反垄断法自身的发展打通出路。

  • 标签: 相关市场界定 多边平台市场 互联网产业 反垄断
  • 简介: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指中西部农村生活未达到小康的广大农户、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融资难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创造的联户担保、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声誉机构,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自身克服信用度低、解决生存和发展道路上融资难的根本办法.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创造必将改变金融发展史,所以,金融市场的动员资金、配置资金和分散风险的三大功能的具体内容,必须补充、丰富和发展.

  • 标签: 市场竞争 弱势群体 融资体系 信用贷款 金融市场 融资担保
  • 简介:竞争倡导通常被看作'软'监管,与法律规范的'硬'监管相对,也被视为优于法律规范监管的手段,因为监管意味着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其本身也可能扭曲甚至阻碍竞争。建设竞争文化成为竞争倡导的主要任务。本文将引入跨文化管理与组织行为学领域的研究,旨在回答竞争倡导是什么以及竞争文化须满足什么样的前提条件以实现竞争倡导的目标。文章的主要部分将重唤文化对人们行为的意义,并进而讨论能否以及如何建立并成功地实施特定的竞争文化,而其中竞争倡导又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 标签: 竞争 竞争监管 竞争倡导 竞争文化
  • 简介:<正>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草案第1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中,去掉"公平"二字。其理由是,如果中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那就不能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第一条中不应当去掉"公平"二字,而是应当增加"自由"二字,因为反垄断法不仅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且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是否是不同的理念?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有那些区别?区别它们的意义何在?这是竞争法学者应当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

  • 标签: 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中国反垄断法 限制竞争行为 起草过程 公用企业
  • 简介:<正>目次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日本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民主化政策的实施三、1990年以后日本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四、日本政策和竞争法运用状况五、日本政策和竞争法评价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日本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一)1858年开国——自由贸易的发展17世纪初以来,日本奉行的是闭关锁国政策,禁止海外贸易。但从1858年与美、荷、俄、英、法签订了修好通商条约后,日本

  • 标签: 竞争法 竞争政策 经济民主化 通商条约 适用除外制度 运用状况
  • 简介:在我国竞争法理论有关竞争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中,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类经济关系,一类是竞争关系,另一类是竞争管理关系。笔者认为,竞争法作为部门法,只能调整竞争关系,而对于竞争管理关系,由于其属于行政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因此,不应作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 标签: 竞争法 部门法 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 反垄断立法
  • 简介:<正>目次一、WTO工作组报告中关于竞争文化的概要二、竞争文化——日本的经验三、从竞争文化的视角看党争法的目标一、WTO工作组报告中关于竞争文化的概要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在1998年12月份的报告中(第53~109段),强调了发展"竞争文化"的重要性,即它是补充和增强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实际效果的一种方式。作为国家经济政策中的一个核心因素,"竞争文化"需要进行公众教育,以促使竞争政策的

  • 标签: 竞争法 竞争政策 公众教育 反垄断政策 国家经济政策 限制竞争协议
  • 简介:完全代孕”是一种帮助不孕者怀孕生子的有效方法和法律行为。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对待代孕问题,确认和保护“完全代孕”,禁止“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当务之急应尽快通过立法来确认“完全代孕”的性质、“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权利保护与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以满足人们享有和行使生育权的正当与合法需求。

  • 标签: 完全代孕 法律 规制
  • 简介:侵权损害赔偿以完全赔偿(填补损害、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一般情形下确实合理,但适用于较特殊的个案,可能导致不公。既有研究虽从不同角度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适用有所认知和反思,但无法一般性地指导实践、满足实践需求。有鉴于此,为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引导民众的行为,应酌减侵权人责任,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从而突破全有或全无、非此即彼极端思维之禁锢,为实践提供一般性指导,以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指导标准应以生计酌减和公平酌减为限,且应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具体适用。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 生计酌减 公平酌减
  • 简介: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竞争程序制度和理论的建设和完善。本文希望通过推荐Hans-J(u|¨)rgenAhrens教授主编的《竞争程序》一书,向中国读者简要介绍德国的竞争诉讼程序以供参考借鉴。

  • 标签: 《竞争程序》 不作为请求权 催告 临时处分 损害赔偿
  • 简介:“轻伤害案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近些年流传很广。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只要是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即使移送了,检察机关也不批捕、不提起公诉,而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自诉。其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它使得相当一部分受轻伤的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应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最终形成告状无门的状态。

  • 标签: 轻伤害案 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