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田凤歧,男,1942年出生。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1984年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1985年任省政法委秘书长,1988年任省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2年任省政法委副书记,1996年任沈阳市委副书记,1999年起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1年10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慕绥新、马向东等案犯的检举,中央纪委组织专门调查组对田凤歧的问题进行外围核查。2002年4月4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于2002年4月20日报经中央批准,于2002年4月26日对田凤歧采取了“两规”措施。2002年8月,田凤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逮捕。2003年5月15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田凤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是本法的核心,可谓字字紧系健康,句句关乎安全。然而它恰恰又是本法语言表述疑义最多、最容易误读的章节。本文选择本章有代表性的容易误读的条款,对误读的内容、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所作的探讨,可以对其他章节的认识举一反三。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