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是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4年6月6日所出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反馈意见。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前所提出的观点,从整体框架、权项设置与定义、买卖/许可的认定与首次销售(权利用尽)法则、著作权的合并与必要情境法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合理使用/权利误用抗辩体系的建构等六个面向分别论述。而第二部分(关于法规细节的反馈意见)则是在截止期限后所拟,就技术保护措施、网络侵权责任、暂时性复制、公开传输权、播放权、视听作品强制报酬请求权、职务性作品、所有权推定和存续、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证据、保全命令/全面禁止令、律师费用、视听作品盗录、讯号窃盗、反编译/兼容性例外、计算机程序未经许可的使用、孤儿作品、对特定“已经发表作品”播放的法定许可以及个人学习和研究例外等二十项细节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建议,期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
简介: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著作权法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物质文化结构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没有为文化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无法形成著作权立法的经济基础;精神文化结构上,儒家文化重伦理轻财产,塑造统一人格,维护等级秩序,压抑个性创新,没有为著作权法建构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道家、墨家和法家的理论同样没有为著作权法奠定系统的哲学基础;制度文化结构上,封建君主专制、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和教育制度连结成一张严密的思想控制之网,排斥着著作权法所力求保护的自由文学艺术表达。只有尽量消除传统文化结构的不利影响,当代中国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著作权法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