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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Non—teeth)法。如果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那么可以说,我国的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宪法。

  • 标签: 现行宪法 罚则 法律
  • 简介:1案例简介案例1:潘某,男,46岁,1999年1月20日晚因说一句玩笑话,被人一拳击中口腔,致上颌1.1门脱落,伤者在现场找到一枚后,于当晚去某县医院口腔门诊进行再植术治疗,现在效果很好,仅左上1缺失.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例2:张某,男,45岁,2002年5月30日凌晨因阻止他人行凶被对方用拳头打伤口腔.医院查体见:上唇高度肿胀,疼痛出血明显,口腔粘膜多处裂伤,上21.脱落于口腔中,上.1Ⅱ度松动,上21.1槽骨骨折.于局麻下行21.复位再植术,上3-3栓丝固定.12月15日复诊见:上右2再植失败,已脱落,上右1再植效果较好,仅Ⅰ度松动.法医鉴定为轻伤.

  • 标签: 牙损伤 法医学鉴定 案例分析 诊断
  • 简介:葡萄民法自《塞亚布拉法典》伊始,就没有效仿法国法中将原因作为债的构成要素的做法.在法律行为的形成与合同成立的范畴方面,葡萄(澳门)民法可谓是最为彻底的反原因论立法例.“原因”存在的场合主要限于“无因得利”当中,因为无因得利中恰巧缺少对价和双务性.然而葡萄民法受到德国民法深刻影响,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原因”概念却仍出现在所谓“物权要因原则”当中.这实际上反映出葡国学者对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面貌的原因概念,讨论并不充分.况且,如果不采物权行为理论,那么对“要因”的讨论就是多余的.

  • 标签: 原因 反原因论 无因得利
  • 简介:明清市廛律例主要针对行而设。商纠纷是明清商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类型及解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国家对于商业社会控制的重要特征。明清人对国家赋予的公法职能的行使和滥用是引发诸多商纠纷的重要原因。

  • 标签: 明清 商牙纠纷 社会控制 公法职能
  • 简介: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繁荣昌盛,贯通海内,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是彼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明清苏州工商业中介组织也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这种制度转换背后的实质性意涵,是公昕对行职能的承继与创新。行的行业准入职能具有强制性、模糊性和针对性,公昕的行业准入职能则具有自愿性、明确性和广泛性。行的市场规制功能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公昕的市场规制功能则以市场规则为导向。公昕还具有独特的生养死葬和供奉祭祀职能。从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与职能演进,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明清时期工商业运行模式从自由散漫到政府管控再到行业自治的发展历程。这种由外而内的结构功能转变,正是明清时期工商业法制发展的有力见证,也为当代中国工商业的自治与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启示。

  • 标签: 牙行 公所 中介组织 行业准入 市场规制 行业自律
  • 简介:葡萄毒品使用的去刑法化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其本源在于观念的变革,即由对毒品的“零容忍”趋向于注重政策实效性的务实主义的转变.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效仿.尽管葡萄模式的可持续性及可复制性仍有待于时间的进一步检验,但其观念更新基础上的多层级治理体系的建构,无疑为有效抑制日益泛滥的毒品消费提供了有价值的路径探索.

  • 标签: 葡萄牙 毒品治理 去刑法化
  • 简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却时有发生,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李刚诉"全国防组认证"公益诉讼案即为典型。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积极的回应,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标签: 公民个人 公益诉讼 诉讼程序 诉讼效果
  • 简介:<正>一、对犯的概念与特征对犯,又称对应性犯罪,是指某一种犯罪的实施或者完成必须基于二个行为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缺乏其中一方的行为,这种犯罪就无法完成乃至于无法实施。就犯罪形态而言,对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但就其自身而言,它又有某些自身的基本特征:

  • 标签: 对合 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 行为人 基本特征 对应性
  • 简介:兵团某农牧团场电工张某因蓄水池急需用电抽水,便来到6000伏高压线路电闸处。发现电闸被打开,却未看到“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该警告牌掉落在高压线杆底下的草丛里)。张某误认为此时已无人作业,便合拢电闸将电路接通,致使正在高压线上作业的李某和刘某受电击而死亡。

  • 标签: 误合电闸行为 致人死亡 定罪标准 故意杀人罪 意外事故
  • 简介:对对性犯罪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仅仅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属于对犯的范畴;对于具有对性质的行为,既要避免将其一律作为犯罪,也要避免将严重的对性行为非罪化的倾向;对犯的处理应当同样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犯既遂的标准是对行为的完成.

  • 标签: 对合性犯罪 共同犯罪 既遂
  • 简介:承载使命服务先行近年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大家庭陆续迎来了20余名从象牙塔里走出来的年轻人。他们来自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各异的个性特征。然而,他们却有一张共同的名片——“80后”。

  • 标签: “80后” 人民检察院 专业背景 个性特征 年轻人 大家庭
  • 简介:行为是指必须基于两方主体之间的对应行为才能实施或完成的危害行为,缺少一方,另一方的行为就无法实施或不能完成.我国刑法中的对行为有对象转移型、原因结果型、双方互动型和协力加功型四种类型.刑法对对行为的处罚模式有三种:以同一罪名处罚双方;以不同的罪名处罚双方;只处罚一方而不处罚另一方.对行为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关系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 标签: 对合行为 共同犯罪 对合关系
  • 简介:当前的房市限购令涉及公民的诸多基本权利,应站在宪法高度,考量其宪性。以基本权利限制之宪性标准为审查依据,房市限购令侵犯了公民的交易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存在违宪性。从重塑限购令宪性角度出发,房地产市场调控应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间的关系,处理政府调控诸手段之间的关系,限购令应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临时性配套措施;推行限购令,应引入行政决策程序及公众参与机制,严格界定限购令的适用条件;也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保障限购令合法宪地推行。

  • 标签: 限购令 基本权利 合宪性
  • 简介:宪性推定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宪性推定存在之法理源于宪法不仅具有法律性,而且具有政治品性。“政治问题”排除审查的政治逻辑与宪性推定原则的政治逻辑是相通的。宪性推定的存在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分立性,也在于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依赖与尊重。宪性推定方法的运用总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以往中国宪法注重政治性而弱视法律性,时下须调节宪法之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动态平衡。

  • 标签: 合宪性推定 政治 谦抑主义 能动主义
  • 简介:【专题导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依据。面对这一新设立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研讨,为该机构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应全社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推进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热切期待。为此,本刊特邀韩大元教授策划本专题。其中,韩大元的《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脉络中,着重探讨了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宪性审查的配套程序与机制。

  • 标签: 合宪性审查 机构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委员会 宪法监督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刑法》分则规定的涉枪犯罪大多是戴着“空白刑法”的面具,通过“枪支管理规定”的形式来规定枪支的入刑标准。“枪支管理规定”包括位阶不同、标准不一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而该入刑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小,所以其是否合法与正当是需要接受宪性审查的。从形式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实质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比例原则,所以枪支入刑标准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宪性解释两条路径进行宪性矫正:一是将《刑法》第128条所属完全空白刑法修改为部分空白刑法;二是通过对涉枪犯罪的刑法条文作出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宪性解释,解决司法过罪化问题。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入刑标准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合宪性审查
  • 简介:从人民的自由权来阐释行政应急权核心,从公法学原理来剖析行政应急权本质,都可以发现应急权的反宪法特性。然而,衡量其所依据的紧急自卫和国家理性的正当基础,却又使得人们在理解行政应急权与宪法的关系时变换立场。但在理论交锋和实证分析之后,我们便会从宪性控制这一根本点出发来规范行政应急权,因为宪法的规范功能应该不仅在平时,而且在危机时,也要被证明是可靠的。我们只有对反宪法的行政应急权进行本质分析才能找回危机时的宪法效力,并通过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审慎设计来最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中合乎宪法控制的行政应急权。

  • 标签: 行政应急权 紧急状态 法治 合宪性控制
  •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宪性质疑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三、机动车限行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征用四、"机动车限行令"欠缺法律依据五、机动车限行符合但难以实现公共利益六、没有补偿的"机动车限行令"七、结语:违宪的"机动车限行令"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宪性质疑2008年6月,北京市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决定从7月20日起至9月20日,北京市机动车将分单双号行驶。该通告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北京奥运期间的交通压力,改善了

  • 标签: 合宪性 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释 宪法意义 交通管理措施 宪法权利
  • 简介:当前网约车规化工作面临难以完全落实的困境。造成困境的根源在于网约车规化之“规”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严格执行当前网约车相关规定,就会导致网约车供给大幅下降、“打车难”“打车贵”卷土重来等后果,这也不符合网约车行政立法的目的。因此,走出网约车规化的困境,关键是端正网约车合法化的目的,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网约车相关规制细则,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约车规化落到实处,更好地实现网约车行政立法目的。

  • 标签: 网约车 合规化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