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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恩斯特·弗德是美国20世纪初至20世纪20年代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学者。弗德撰写了《行政法案例》、《对人和财产的行政权:一个比较式的概观》等体系书,在法学院里较早开设行政法课程。弗德主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认为应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规范行政委员会的权力,以立法标准来导引行政裁量权;他还对主权豁免的学说予以批驳,对司法审查的原理予以建构。弗德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注重对外国法的比较与借鉴。尽管弗德晚年在与法兰克福特的论争中处于下风,但他提出的诸多学说,仍构成了美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

  • 标签: 恩斯特·弗罗因德 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行政法学史
  • 简介:曾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原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吴顺弟贪落马。经查,这样一个村官级的人物。竟侵吞公共财产、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共计2800余万元。其案件背景的复杂与涉案金额的巨大备受社会关注。

  • 标签: 劳模 实业公司 劳动模范 公共财产 他人财物 挪用公款
  • 简介:我的朋友小李在一家企业工作,不久前他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左脚被机器压伤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元。事后,他想认定工伤并申请工伤损害赔偿,但单位却声称他的伤是由于其违反操作程序造成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请问,小李单位的说法正确么?

  • 标签: 工伤认定 操作程序 否认 企业工作 损害赔偿 医疗费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的运用也逐渐普遍起来,而犯罪分子更是瞄准了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使信用诈骗罪也在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诈骗罪领域中的一项主要犯罪活动,而实践和理论的分歧使此项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作者拟就此问题作详细的解释。为防范犯罪献计献策。

  • 标签: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 简介: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考虑处罚的必要性。被收藏的银行一般都是客观上无法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的银行。大量持有这种银行,不会危及银行的使用秩序,没有侵犯妨害信用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同时,银行收藏有其正面价值,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较低。因此,银行收藏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数量较大'的情形,不构成妨害信用管理罪。

  • 标签: 银行卡收藏 实质解释论 保护法益 处罚必要性
  • 简介:2011年10月我驾车回老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视线不好撞上了公路上一条被遗落的轮胎。由于事发突然,我来不及采取适当的避险方式就撞在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我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我认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问,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 事故认定 次要责任 全部责任
  • 简介: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人"自己办恶意透支,则"办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人"办理信用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人"办理信用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主体
  • 简介:英国人金是我国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认识的中文并不多,但在招聘的时候,他总是仔细地翻看一份份简历,从中寻找“共产党员”这四个字。多年的经验告诉他,在中国,共产党员做事认真,爱岗敬业,靠得住。共产党员就是优秀的代名词!

  • 标签: 共产党员 代名词 厚重 信仰 青春 爱岗敬业
  • 简介: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的人。在信用申领人将信用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申领人和信用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 申领人 使用人
  • 简介:西酮是一种从名为"Khat"植物(又称为Cathaedulis)中提取的生物碱,其结构式如图1所示,1928年首次由麻黄碱氧化合成得到甲西酮[1]。我国200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将甲西酮列为I类精神药品。其为潜在的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和多巴胺再吸收抑制剂,长期高剂量使用可能导致急性神经紊乱,具有成瘾性。

  • 标签: 甲卡西酮 物证提取 气质联用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确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限制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的认定、三个月的宽限期计算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两次催收 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 简介:管理的认定要结合管理人主观上的管理目的、客观上的管理行为以及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对于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的确定,应作限缩解释,应以确定为本人为原则。而对于管理人要求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作适当扩张解释,不必拘泥于积极损失。

  • 标签: 无因管理 机械制造 淮安市 纠纷案 投资担保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