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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非勿扰》是江苏卫视的一档婚恋交友节目,在推出后不久就存在商标权侵权的争议。2012年"非勿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并于2014年一审败诉,后金阿欢上诉。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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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北京律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专门从事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涉外代理机构。其前身为机械电子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是一家属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各界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综合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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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研究生法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自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自二十多年前的创刊之日起,这本学生刊物就致力于建设一个纯粹的学术传播平台。这本刊物的性质是学生自办的,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持了学术的纯粹性,在当今这个较为浮躁的学术圈里,试图维护学术共同体的纯洁性。应该说在这样一个时代,有一群年轻的学子,坚守着这一片学术的净土,实是难能可贵。我不知道这样的初衷到今天来说是否已然成功,但从我这个旁观者的角度而言,所有为这份刊物付出过心血的同学们的努力,我都看在眼里,并为之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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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逃债案反映出我国对从属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以及法律意识上的不足。通过初步分析这一投融资结构的弊端,为从属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几种可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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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广州信人寿案件"向我们揭示了一个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保险公司先要求投保人交纳保费后订立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承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合同尚未成立便要求合同相对方去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仅对传统合同双务性原理形成冲击,也引发了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实务中纠纷不断。面对实践的需求,解决之道无非两种:或者允许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在我国建立"临时保险保障制度"——保险公司有权利提前收取保费同时在承诺前也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保障;或者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改变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的商业习惯,回到传统"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双务合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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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3月7日,海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一行前往陵水县,深入本号镇芭蕉村走访慰问,开展扶贫工作调研。他强调,各级法院要主动服务扶贫工作,妥善处理土地确权等民商事纠纷,为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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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行为时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此,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在反担保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既限制了交易自由,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认为,单就反担保自身来说,其实质也是独立的担保行为,仍然受《担保法》、《合同法》的约束。本文即通过个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反担保合同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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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