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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普遍出现了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 标签: 公检法 关系 错位 扭曲 缺位
  • 简介:处罚帮助犯的根据在于帮助犯通过正犯侵害了法益,其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因此,有必要限制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区分帮助犯与不处罚的未遂帮助以及帮助关系的脱离。由于帮助行为缺乏类型性,应当借助于因果关系,从客观层面进行限缩。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和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判断。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物理的因果关系 心理的因果关系
  • 简介:中国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香港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因此,需要通过双边协商等多种方式使中国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判决得到相互认可与执行,并推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有效构建。2006年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内地和澳门、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先后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中国香港与内地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承认面临着诸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挑战。促进内地和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不仅体现了香港回归实质性的司法合作精神,亦有助于权利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实现。

  • 标签: 离婚判决效力 相互承认与执行 法律冲突
  • 简介: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 标签: 教唆人 帮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单向连带责任
  • 简介: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是对帮助行为本质的探讨,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才能成立可罚帮助犯的问题。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与狭义共犯处罚根据密切相关。如果以法益侵害作为构建刑罚可罚性基础,帮助行为必须与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与单独犯因果关系不同,只要帮助行为令法益更可能、更强烈受到侵害或令犯罪更容易实施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共犯处罚根据 法益侵害
  •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 标签: 刑法 共同犯罪 正犯 帮助犯 反思与批评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为了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国企业正在掀起一阵海外投资的新浪潮。随着这一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中国企业在拥抱“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巨大机遇的同时,海外投资并非进行得一帆风顺。由于政府中层设计和实操措施尚待完善、中介机构暂未能及时跟进做好服务、加之不少海外投资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以国内投资的思维来进行海外投资、有些海外投资企业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跨国经营人才等原因,使得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诸多潜在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业,充分发挥协调、带动和帮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调整投资布局;加强海外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强化协调规划,做好自我管理;做好人才培训服务.Y-作;选准项目,重点出击,集团作战。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行业协会通过采取这些有效措施,将对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投资风险大有裨益。

  • 标签: 一带一路 行业协会 海外投资 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