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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公诉审查制度都被虚置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17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送所有的“案卷材料与证据”,从而重回79旧刑事诉讼法证并送主义的旧路。同时,该法181条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得照单全收,开庭审判,庭前预断似乎成为必然。我国庭前预断问题的根源,在于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的缺失,对公诉权的运作缺乏有效制约。公诉审查制度采用证并送主义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以此为基础,立足本土国情,科学地构建我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才能真正地解决庭前预断之顽疾。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卷证并送主义 公诉权 庭前预断 公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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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 标签: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134条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为了保护占有,《物权法》245条规定了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1年。其中,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上请求权,统称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属于侵权请求权。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条文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列陈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前提与法律效果,厘清占有保护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并分析245条与其他规范的体系关联。

  • 标签: 占有保护 占有侵夺 占有妨害 损害赔偿
  • 简介: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均系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26条1款2项应当被定位为体现劳动合同特色的妥当性要件,起到规制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的作用。该项的规范功能及主要目的在于遏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过分压制弱势劳动者的行为。作为概括性条款,该项规定的适用应着重案例化、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在适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妥当性要件补充适用的地位;可借鉴《合同法》52条4项的操作模式,即在妥当性要件下引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低位阶规范(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等)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 标签: 劳动合同 生效要件 内容妥当性 概括条款
  • 简介: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到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简略,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介绍了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或有所裨益。

  • 标签: 不可量物侵害 利益平衡方法 衡量补偿请求权
  • 简介:《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 标签: 抵押权 登记立法主义 优先受偿顺位
  • 简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6条国内监管与16条市场准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解GATS文本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成员方如何在遵守GATS有关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前提下,确保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来裁决的“美国博彩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作者指出,鉴于服务业的特殊性及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可以通过对16条市场准入限制进行严格限定的方式,维护成员方对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

  • 标签: GATS第6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第16条 “美国博彩案” 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 WTO争端解决机构
  • 简介:《欧洲共同体条约》81条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81条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 标签: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母公司与子公司 单一经济体
  • 简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讨会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题论证会召开2019年1月8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讨会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题论证会在海南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海南大学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共同主办,海南大学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

  • 标签: 法学会 委员会 来源期刊 海南大学 法治思维 学术研讨会
  • 简介:对《著作权法》46条7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周林在文化领域①,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将他人的艺术精品,或“卖座”、“畅销”产品。加以仿制或盗印;一类是把自己“炮制”的东西,或把抄袭挪用东拼西凑他人的作品,假冒某知名作者署名,把...

  • 标签: 《著作权法》 美术作品 作者与作品 精神权利 艺术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17条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17条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17条2款中去的行为。

  • 标签: 罪名 犯罪行为 规范目的 实践需耍
  • 简介:《物权法》21条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 标签: 登记错误 责任性质 过错 赔偿范围 赔偿保障
  • 简介:《条约法公约》31条3款(c)项引发了“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和时际疑问,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它们具体表现为对条约解释关联性变量和时间点变量的不同做法,关联性变量涉及自体解释与系统解释,而时间点变量则包含原始解释与演化解释。这些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运用,其中系统解释和演化解释由于各有其适用的现实基础、原因或条件,所以日益成为当今条约解释的重要方法,而系统解释尤其会成为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但它们在实践适用都还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这两种方法虽然整体上并行不悖,但通过《条约法公约》31条3款(c)项,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

  • 标签: 条约解释 系统解释 演化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联合国有关机构分别使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作成六种文本,这六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的中文本于2005年10月27日经我国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批准,成为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对照阅读公约不同文字的文本,人们会发现“公约”中文本57条3款的表述与其他文字文本的表述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这种表述上的差异可能使人对57条所确定的“资产的处置和返还”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令人遗憾的是,产生于中文本的理解明显不符合该原则的内在精神和法律的基本逻辑。

  • 标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效力 阿拉伯文 对照阅读
  • 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111条增加规定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处罚。由于立法上未对“情报”作界定,司法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实践中认定什么是“情报”,哪些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带来许多不便,致使在该条的适用上难以把握。众所周知,“情报”一词已成为当今广泛使用的词汇,是一个人们并不陌生而又缺乏统一理解的概念。在关于情报概念的问题中,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必须给情报一个明确定义,才能为有关的研究奠定基础,并试图找到一个比较完善的情报的基本定义;另一种则认为情报本身具有模糊性,且处在不停发展变化的

  • 标签: 刑法 第111条 "情报" 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征
  • 简介:根据我国《专利法》5条,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款违反了TRIPs协定27条2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不能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尽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0条规定《专利法》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但这一规定与《专利法》5条相矛盾,并不能改变我国《专利法》5条与TRIPs协定27条的违规性。中国应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修改我国《专利法》5条中不符合TRIPs协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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