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期终复审的定义、程序和方法。因缺乏明确的规则,使得调查机关可以对期终复审任意引进与原审调查有相当区别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从而对被诉一方附加了不公平的负担。按其预期性特点而言,期终复审要考虑到已经生效了的反倾销措施,而且裁定要依据倾销和由此产生的损害基本概念。另外,期终复审要做到不仅仅依据可能性,而要依据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确凿证据和正确审查,当然其中的某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反倾销期终复审仅在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正当申请时才能启动。这将要求取消政府依职权启动此类调查,并要明确究竞什么能够构成提出复审申请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简介:<正>一、泰国检察机构的产生与发展。泰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泰Chakvi王朝(1868—1910)第五位伟大的君主Chulalongkorn掌权期间西化变革的直接产物。而现代意义上的泰国检察机关则是在1892年泰国司法部成立之后宣告成立的。在此之前,刑事诉讼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指控犯罪的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还负有举证责任。1893年4月1日,司法部根据1892年《曼谷大法典》第八条关于成立治安法院之规定,颁布一个部级法规,宣告成立检察机构,确定其为司法部下属的一厅级单位。尽管在1893年就已成立了检察厅,然而,直到1929年全部检察官才归属检察厅,此前,曼谷市的检察官几乎全部隶属检察厅管理,但仍有一些检察官在其他机构工作,如在财政部负责处理非法酒精和鸦片案件。省检察机构则由隶属内务部的省和地区所管辖。1915年省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