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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个结果
  • 简介: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就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互相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 标签: 网络内容提供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 标签: 单位 证人证言 书证 公文书 私文书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 标签: 云计算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性质 责任承担
  • 简介:破除个人与登记制度之间的博弈,不应局限于登记制度的简化以适应个人的需求或者提升个人的条件以满足登记的要求,从商事登记关涉的三方主体利益需求分析,重新审视商事登记的理念与本质,可以考虑将个人履行商事登记的强制义务转变为个人登记与否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结合我国工商登记改革的意见设立我国商个人的工商登记程序,并完善我国商个人登记的配套制度。

  • 标签: 商个人 自由登记制度 商事人格权 独立诉讼地位
  • 简介: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P2P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权的侵犯所带给著作权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 简介:<正>农合同是农业商业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农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有力工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利用农合同这一法律制度,在促进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在国民经济大调整、农业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农合同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显得重要和突出。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收购农副产品 国家计划 商业部门 法律制度 工农联盟
  • 简介:竞价排名服务虽不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推广模式,但其存在与发展一直未能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直至“魏则西事件”的曝光才将竞价排名服务重新拉至人们的视野。从纯粹技术角度出发,竞价排名具有不同于自然搜索的人为干预属性;从实际效果上看,竞价排名具有将产品或服务广而告之的客观作用,因此,不应否认其商业广告之属性。以尊重效率原则为基础、以维护互联网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并依据关键词内容上的二重性,构建积极与消极并重的审查义务体系,以平衡竞价排名用户、搜索引擎服务与互联网用户的三角利益格局。

  • 标签: 竞价排名 商业广告 关键词的二重性 分层审查义务 供给侧改革
  • 简介:被破坏性膜拜团体精神控制受害者的心理成长工作,在西方国家被一些学者称为“脱教”,这个过程是一个人心理成长的重要阶段。成长是人一生的课题,一个人的成长必须靠自身的觉醒和努力,拒绝成长单靠外界的压力,是很难实现成长的。因此,这是一项涉及许多方面、非常艰难的工作。这里仅从完善家庭支持系统与被破坏性膜拜团体精神控制受害者的心理成长的角度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 标签: 破坏性膜拜团体 精神控制 家庭支持
  • 简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毒品犯罪中非常独特的一罪。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毒品管制法范畴内的刑事处罚条款。本文将就该罪客观方面中的问题,诸如国家管制与国家规定之间的关系,提供行为的违法性、无偿性、多样性特征,非法提供行为的对象范围,吸毒者与服药者的区别与转化,非法提供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有没有下限要求等等,逐一予以梳理和辨析。

  • 标签: 违法性 毒品数量 客观方面 毒品犯罪 客观要件 刑事处罚
  • 简介: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主体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主体法定原则。

  • 标签: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司法 类推适用 合理性
  • 简介: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内容过滤 版权侵权
  • 简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未提供外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司法解释
  • 简介:<正>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将载入我国《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将转化为我国最高的国家意志,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无疑,实践这一治国方略,需要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和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努力。但在这背后,也凝结着众多法学研究工作者艰辛的智力劳作。有人甚至说,如果没有中国

  • 标签: 依法治国 智力支撑 治国方略 行政法学 法学研究 周教授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指"明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认识,不是一般可能性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不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包含了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我国的概括故意理论、全面性考察标准、违法犯罪区别说及可反驳的客观推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提供了依据,还可借鉴他国明知判断标准加以完善。快播公司、百度公司的不同际遇能检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者 明知 中立 帮助行为
  • 简介:一、证券承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一)责任构成的基础和性质责任构成的基础是承销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公开发行文件无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各国证券法一般均要求承销应当确保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就承销应当尽合理审查义务而言,即承销应从自身的专门知识、经验出发,对文件进行合理审查,

  • 标签: 证券承销商 虚拟陈述 民事责任 证券法 合理审查
  • 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首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为网络购物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条本身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为此,需确立"粗细适宜"的立法理念,注重消费者、销售者或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利益衡平,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构建相对完整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制度。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侵权行为名单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