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56 个结果
  • 简介:<正>在新中国的民法史上,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已成为影响最大、争议也最大的法律条款之一,而且这种争议仍在继续。为求得对《消法》第49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三年多的理论与实践,笔者拟谈以下几点浅见。

  • 标签: 《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欺诈行为 经营者 欺诈消费者行为 加倍赔偿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 标签: 指导案例2号 和解协议 不执行契约 债务人异议之诉
  • 简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讨会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题论证会召开2019年1月8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讨会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题论证会在海南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海南大学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共同主办,海南大学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

  • 标签: 法学会 委员会 来源期刊 海南大学 法治思维 学术研讨会
  • 简介:“快速反应”是指导处置案件措施与查缉案犯行动的原则,是对警方作战行动的一种规范.它强调“快速”与“灵活”的高度统一,要求接到报案后,能迅速出击,果断决策,及时控制和制止犯罪,捕获犯罪分子.具体表现为:1.发现犯罪后果,发现案犯踪迹或者预谋犯罪的线索,上报案情要快;2.接到报案后,召集力量,部署措施,组织出动要快;3.赶赴现场的时间要抓紧,行动要迅速,在调查访问、勘验检查和紧急布署围追堵截等各个环节上要快;4.罪犯逃离或可能逃离本地时,发布通缉令和协查通报要快;5.查明案情、获取证据、情况汇总、信息传递以及领导决策都要快.可以说:“快速反应”就是战斗力;“快速反应”中含有有利战机;“快速反应”可以提高效率;“快速反应”可以减少伤亡.所以,新形势下刑事案件侦察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仅在于措施和手段的优劣,而且在于采取行动的快慢,即是否能真正贯彻、体现“快速反应”.

  • 标签: 案件侦察 暴力犯罪案件 指挥系统 犯罪情报信息 侦察破案 刑事案件
  • 简介:金钼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集产业投资、产业经营、资本经营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7年底,资产总额252亿元,拥有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单位及二级单位,在册员工8000余人。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代又一代金钼人戮力同心,秉承“诚信创新领先”的企业精神,不畏风雨,开拓前行,使公司从60年前名不见经传的单一矿山,发展成为全球行业内唯一拥有完整钼产业链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矿业集团。

  • 标签: 公司改革 钼业 侧记 大型国有企业 二级单位 全资子公司
  • 简介:对抗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在其漫长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发现真实、权利保障等一系列理论基础。对抗诉讼模式有利有弊,处于变动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应趋利避害,在完善既存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审查、证据开示等新制度,以保障对抗诉讼模式的有效运行。

  • 标签: 对抗式诉讼模式 真实发现 权利保障
  •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将教育部提请修改的四部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包裹立法模式的先河。包裹立法就是为达到一个立法目的,而对散布在不同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性的"打包"修改。这种修改模式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而且能保证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统一性等,但它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范围与条件,它所适用的范围则是一部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变动,即有同类或同样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存在。同时该模式的适用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 标签: 教育法律 包裹立法 适用范围 优势
  • 简介: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井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本文在详细解读P2P技术的基础上,从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其各自应负的版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 标签: P2P技术 版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对策
  • 简介:<正>“人逢佳节倍思亲。在外流浪这么多年,听说母亲的一只手一只脚不能动了,所以趁着过年回来看看年迈的两位老人”。这是“2·16”搜捕行动归案的逃犯於国华的心里话。正是抓住了逃犯的这种心理特点,1999年初,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在全省监狱系统追捕历年在逃犯人

  • 标签: 监狱人民警察 在逃犯 派出所 公安部门 河南信阳 江苏省
  • 简介:对抗刑事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内涵:字面意义上的竞技司法、比较法意义上的普通法系审判、技术意义上的对审审判和控辩主导审判、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纠纷解决审判。对抗刑事审判运用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又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参酌最后两种定义的合理部分。对抗刑事审判应界定为由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且在严格规则规范下的审判,裁判者在该程序中通过理性的方法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 标签: 对抗式刑事审判 竞技式司法 普通法系审判 对审式审判 控辩主导型审判 纠纷解决型审判
  • 简介:植入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广告的负面效果。

  • 标签: 植入式广告 可识别性 隐蔽性 广告法
  • 简介:聚众裸聊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性交流方式,在探讨如何规制聚众裸聊时,不仅遇到了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遇到了网络共犯主观方面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将裸聊行为认定为淫乱行为具有可行性,网络共同故意符合传统共犯理论要求的犯意双向联络,而网络共犯主体认定问题属于超越我国现有共犯理论逻辑的问题,需要通过改变我国传统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 标签: 聚众式裸聊 网络共犯 淫乱行为
  • 简介: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 标签: P2P网络借贷 法律性质 金融服务机构 居间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列举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六项信息。这一列举系对个人信息抽象概括定义的具象化说明。被列举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个人信息,仍需在"识别"与"记录"两个要素的限制下进行考察。另外,还存在一系列与所被列举六项信息相关的概念,如称号、身份编码、指纹信息、基因信息、邮政编码、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内容既可被认为是为列举项所包含,也可认为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句末"等"的范畴。对于这些概念也须根据个人信息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 标签: 个人信息 识别 生物识别信息 IP地址
  • 简介:影子银行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原因,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也已引起各方关注。中国的影子银行有自己的特色。本文结合资本市场的实践,从法律角度评述了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和特点,着重分析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这两种主要形式的影子银行业务,分析了此类产品的形式和性质,同时分析了发行和销售此类产品中所出现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一、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应当被界定为证券,并接受相应的监管。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应当由只重定量过渡到定性和定量并重,通过定性促进定量。

  • 标签: 影子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投资合同 非法集资 证券监管机构
  • 简介:<正>从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传来的信息,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的决定33个;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和重要协定60个。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另外,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其所属信访局共立案发函交办重点信访案件5858件,已结案3140件,其中纠正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种错案377件,接受群众检举和控告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520件,协调解决各类纠纷、解决群众其它问题584件。从全

  • 标签: 月法 全国人大 委员 常委会 群众检举 信访案件
  •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司法治理 非法集资 资产证券化 非法经营
  •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 标签: “穿透式”监管 类型化 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