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4年10月,我的孩子4周岁生日,我带他去本地某影楼拍了一组照片以示纪念。今年上半年亲戚朋友告知,我孩子的那组照片中的几张被放大后被悬挂在该影楼的橱窗上招揽生意。我前往该影楼交涉并要求取下照片,影楼负责人说这些照片的著作权人是影楼,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这些照片。我认为,我作为客户拍摄照片是付了钱的,我才应当是这些照片的权利人。如果影楼可以任意使用其拍摄的照片,谁还敢去拍照片?几经交涉未果,因此来信请教:这些照片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法人股个人持有是我国企业产权结构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它具体是指: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一些个人投资者挂靠于法人单位,并通过法人单位购买法人股的现象。由于"个人持有法人股"这种股权代持关系在其产生之初就具有法律规避性和关系隐
简介:<正>我国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和弃权规则,对保险公司的解约权和拒赔权规定了更多的限制。面对新法的变化,保险实务界有人抱怨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要求过于严苛,对保险客户利益过分偏袒,但多数人能够积极应对保险公司核保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本文基于这一背景,探讨保险核保中的一些实务问题。
简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影楼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谁?
法人股个人持有的权属争议问题研究
我国《保险法》修正后的核保问题探讨
论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可分离标准”的适用——兼论歼十战机的著作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