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推出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颇为发人深省: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一是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一成不变”。“一脉相承”可以理解为马克思主义中的不变的部分,只有这部分恒定不变,才能前后相承,若总是变幻不定,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脉也就断了,也就承袭下来了;“不可能一成不变”,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中变部分,它们“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江泽民十五大报告),而发展就是突破和创新,就是改变原有形态。这样,十五大报告本身就蕴含有一个重大的课题,需要从理论上来回答:“马克思主义中什么是不变?什么是可变的?变与不变的涵义是什么?它们又是什么关系?十分明显,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作用,无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简介:经济法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它的产生和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内涵上看,经济法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基本法律规范。因此,经济法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授权政府干预经济的规范,二是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规范。换句语说,经济法是授权政府干预经济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它是一个内容综合性、领域立体性和手段多元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建构经济法体系、制定经济法规范时都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没有宗旨和基本原则的指导是不可能构建科学、完备、可行的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作为20世纪一种革命性思潮的代表而在法学领域应运而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学者们对经济沙土宗旨的认识有多种多样,尚未有统一的认识,笔者拟就此问题,略述浅见,以就教于大家。
简介:行政救济法是以行政救济为内容的有关行政救济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的总和。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典,一般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补偿法和特别行政救济法构成。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我国建国以后,一度时期处于人治产状态,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以致造成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更谈不上法律救济。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不少行政机关还设立了专司行政救济的复议机构,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则专门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