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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长期以来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力是困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之一。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无法确立、独立性难以保证,缺乏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权以及监督权技术上发起的困难是导致我国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而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在人大中建立专门性的监察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可以在监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弥补我国人大监督的缺陷。仿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安排,设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宪法的依据、符合我国“御史监察”的文化传统,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的“监察漏洞”。通过保障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 标签: 人大监督职能 议会监察专员 制度安排 人大监督权 “一府两院” 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