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把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为当前工作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提出: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都要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简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规定》指出,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应支付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最高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规定》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简介:社会保障罐的完善程度,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第二位的因素。在人均国民收入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覆盖全社会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困难的。因为能够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取决于每个时期社会总产品和扣除当前消费之后还有多少剩余。我国2000年按现行汇率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约840美元。工业化任务还没有完成,在12.7亿人口中,农村人口为8.76亿,占69%。社会经济结构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199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7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34元,两者之间的差距为2.65:1。中国现行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保障制度主要为城镇居民,特别是为城镇工薪劳动者设计的,并没有包括8亿多农民。研究和制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以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出发,既要不断探索、积极推进,又有循序渐进、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