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简介: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着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分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