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简介:为了向会员提供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技术援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7月成立了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一年多来,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对会员咨询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答复.
简介:被视为“中国萨班斯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明确要求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从2012年起全面进行内部控制建设,并要求外部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鉴证并公开出具审计报告。基于此,本文以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强制内部控制是否切实提高了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研究发现,外部审计师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企业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没有明显地提升;进一步以我国市场特有的“双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聘用两个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确实会降低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本文对研究我国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后续政策改进以及提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简介:本文研究新法律实施、IFRS的强制采用分别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利用我国独有的2003至2008年的制度环境,本研究发现:首先,在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这是公司选择激进会计政策的结果。同时,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在费用方面显著增加,在现金流方面和产品成本方面显著下降,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显著下降,真实盈余管理整体在调节利润方面则没有明显的一致方向。这与Cohen(2008a)的发现不一致,表明我国新法律的实施可能没有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产生象SOX法案那样明显的治理效果。其次,与IFRS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我国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了,而公司整体真实盈余管理水平则没有变化,真实盈余管理带来了利润的下降。
简介:证监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半强制分红政策,对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做了硬性规定。通过PSM(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研究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导致了再融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相应分红比例的监管门槛而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在再融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国有企业,其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都较高;而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显著低于国有企业,并且其盈余管理主要是依靠较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尤其是依靠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中的产品成本来进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