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所管辖区域的称谓问题,笔者认为还是称“自治村”好。一个村民委员会就是一个“自治村”,一个乡设几个村民委员会就有几个“自治村”,同样,一个县、一个省设多少个村民委员会就有多少个“自治村”。这样,既解决了称谓问题,也便于各级各单位的统计工作,一举两得。那么,为什么要称“自治村”呢?理由有四:第一、称“自治村”,体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宪法的这一精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称
简介:人事制度是保障人才充分施展智慧、整合能力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而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系为该制度目的价值之基础。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研究,既需要从事实和规范层面揭示,也需要从应然和实然维度检视。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权力形态多样,呈现多维聚合的态势。另一方面,权力的实现仍处于由观念性的权力转向现实中权力的进程中,权力的本体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法规层面,还是权力内容都不甚理想。因此,需要从上述两个层面加以改进,从而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真正实施,进而使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保障。
简介:由于间接税税源地与用税地不一致,本该由全民共享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被地方政府独享,中国的区域之间存在财富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财富逆流现象,这是一种逆向财政机制,将会扩大区域收入差距。本文测算了2003~2014年中国省级政府之间财富流动的规模和方向,结果表明:在样本期内,财富输入地主要集中在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财富输出地主要集中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表明:区域间财富流动的规模越大,则财富输入地与财富输出地之间的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大。为了消除这一“劫贫济富”的区域逆向财政机制,应逐步建立消费地导向的间接税收入分享机制和“分益制”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