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设定专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彰显国家保障信息权益之态.纳税人涉税信息属信息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民法总则信息保护机制下的主体并不能有效涵盖税法意义上纳税主体,机构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法益保护应具有同等性.机构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障方面尚无上位法为依托,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风险.以纳税人享有信息权、具有涉税信息的各项民事权能为出发点,在借鉴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障机制基准上,厘定不同主体对涉税信息保护职责,在立法中以体系化的法律予以强化,建立专门信息执法监管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监管和纳税人信息权利宣传教育,赋予信息主体权利侵害的民事救济渠道,以图构建涵盖全体纳税人框架的涉税信息保护体系.
简介: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