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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结果
  • 简介: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确立为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之一。紧接着,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确立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在制度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近来多家中小保险公司出现公司治理缺陷导致偿付能力骤降的情况,保险业治理风险突出,这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和治理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

  • 标签: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风险 保险业 特殊性 生成机理 保险监管体系
  • 简介:在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的时候,有一种“节约”却是我们万万不愿意看到的。《宁波日报》报道,最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院的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一次性针筒等一次性医疗器械被重复使用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医院使用一次性无菌CT造影高压针筒时,只更换针头、输液管而不更换针筒。有的医院在给病人做青霉素皮试时,只换针头,不换针筒。

  • 标签: 一次性医疗器械 针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节约型社会 《宁波日报》 专项检查
  • 简介:现代科技使物理学与医学得到了有机的结合,由此引发了医疗新技术的革命,一种疾病的多种治疗方案应运而生。由于医学信息在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不对等性,使得引导新技术实施的医生成为了新技术应用的主宰。当医疗服务成为一种消费的时候,当医疗收费与医务人员的收入成正相关的时候,治疗方式选择的确切性就难以在科学的前提下得到保证。

  • 标签: 医疗服务 医保基金 医学信息 医疗技术 医务人员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 简介:家庭教育程度与使用卫生服务量相关Lindelow考察了教育在医疗选择中的决定性作用。他的重要前提是,使用医疗服务不只是由一个人自己所受的教育决定的,而是由一种有效教育的概念决定的,后者包括其它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作者展示了一个代表家庭内教育外部效应的一般框架,并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有关不同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影响医疗选择方式的假定。

  • 标签: 卫生服务 教育程度 医疗保险卡 使用 福利制度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