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2011年10月25日,保山市档案馆征集到一份弘洽贰年(公元1489年)土地买卖契约(宽58厘米、长76厘米),该契约原由保山市施甸县太平镇思腊村杨品相保存。2011年10初,保山市档案馆了解到有这份土地买卖契约后,派人到杨品相实地核查,确定这份契约距今已有525年,是保山境内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一份纸类文字档案,十分珍贵,它反映了明代中期民间的土地买卖情况,对研究当时的历史、民族、土地制度、纸质档案保存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市档案馆的同志当即把契约的重要价值和收集来意向杨品相说明,杨品相说这是他家的祖传遗物,他不同意捐赠,并表示会把契约保存好,确保安全。
简介:建筑工地意外出土“纸灰档案”1964年的冬天,旅大第一建筑公司的七名工人负责在旅大市公安局(今大连市公安局)北门处挖树坑,几锹下去,在一处树坑中突然挖出大量黑色碳状物,这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力。只见这些碳状物状似纸张书籍焚烧后的纸灰,但却能完整托起,不像纸灰略一触碰就破碎不堪。更让大家吃惊的是,在这些碳状物上隐约可见一行行的字迹,仔细辨认,竟可以看出是日文!大连市公安局的办公楼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曾是大连关东州厅警察部所在地,这里发现的日文资料一定非同寻常。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小心地将这些纸灰全部挖掘出来。经过旅大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这些纸灰进行初步整理,并对纸灰上残留的日文进行鉴定,确认这些的确是日军侵占大连期间形成的档案。应该是日军撤离大连前对档案进行销毁处理,档案资料的纸张未完全燃尽,就匆忙掩埋,没有燃尽的部分发生碳化,形成了这种特殊的“纸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