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摘要】儿童证人是证人中较为特殊的群体之一,与普通证人相比,他们对自身身心发展水平、外在社会关系、庭审环境等较多因素的影响更为敏感,所以证言的真实程度时常备受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大众的质疑。因此研究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影响因素、探索提高真实性的可行方法,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与极为重要的意义,十分有利于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双赢。
简介: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变革的瓶颈之一。本文遵循解释学的理论路径,对此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就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标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并不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而是在大争议的案件中难以看到证人出庭作证。就司法主体而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关键因素并非源于证人,而是法官、检察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笔者认为隐藏于这一因素背后的深层结构是书面审判模式的承继关系,而司法一体化之内在需要、诉讼资源消耗之考量和事实认定原则是决定这一深层结构的基本因素。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局面,以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为治理目标,对公正量刑、准确定罪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